湖南择流刑辩团队第562个有效辩护案例,2022年度第58个有效辩护案例,第178个适用缓刑有效辩护案例,职务侵占罪罪第3个有效辩护案例,挪用资金罪第2个有效辩护案例,挪用公款罪第1个有效辩护案例。
聂某某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、挪用公款罪辩护效果体现在:
1,在侦查阶段就争取到了取保候审,审判阶段争取到了适用缓刑。
聂某某于2021年11月12日向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局主动投案,后于2021年11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6日对聂某某不批准逮捕,隆回县公安局于2021年11月26日对聂某某取保候审,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判决聂某某缓刑一年。
2,侦查阶段指控数罪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辩护成一罪挪用公款罪,所判刑期相对较轻。隆回县公安局指控聂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、挪用资金罪,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判决聂某某犯挪用公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3,没有并处罚金。
聂某某辩护人湖南择流律师事务所聂昭洪律师,王逸鸿律师。